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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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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鉴定为“职业病”,如何才能享受相关待遇?

时间:2019-02-15  【转载】

 劳动者吴师傅自2011年7月进入上海一家工厂从事电气装配工的工作。因为工作需要,他长期使用切割机、手枪钻、气枪等工具进行切割、钻孔、清理,工作现场噪音很大。自入职以来,公司从未对他的听力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也从未为他配备如耳塞等必要防护措施。2015年11月底,吴师傅在切割PVC盖板时开始出现耳鸣,到下午干活的时候耳鸣越来越大,晚上加班时已经听不清楚。第二天,吴师傅的症状并未缓解,反而越来越重。随后吴师傅到医院测试和治疗,检查发现听力严重下降,治疗后仍然无法恢复正常,医生建议进行职业病鉴定。吴师傅将自身的情况同公司进行了沟通,在公司负责人的陪同下,到指定职业病鉴定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了职业病鉴定,被确诊为职业性听力损伤。此后,单位为吴师傅安排了较轻松的工作岗位,各方面待遇也比较照顾,还积极帮他联系安排治疗,为他支付了医疗费用,每月提供补贴,吴师傅就继续在该公司工作了下去。直到后来他才听说,患上职业病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相关待遇,他才恍然大悟。然而,当吴师傅向人社部门申请相关待遇的时候,却被告知不符合申领的条件,因为无论是单位还是他自己均从未申请过工伤认定。自己的职业病是经过有资质的机构鉴定过的,单位也承认的,为啥不能算是工伤呢?吴师傅想不明白。而且当他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被告知已经过了申请的时限。现实中,很多像吴师傅这样的劳动者,在做完职业病鉴定之后,往往忽视了工伤的认定程序,以致耽误了自身权益。

  观点解读

  我国《职业病防治法》中所称的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该规定表明,职业病是在较长时间的工作活动中因所处环境而日积月累慢慢造成的,由于职业病的形成具有缓慢发展的特性,职业病前期可能对劳动者的工作生活影响较小,使得劳动者忽视了工伤认定这一重要程序。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可见,想要申请工伤相应待遇,必须以工伤认定作为前提。无论是职业病还是单位承认的因工受伤,都必须最终由有关部门进行审批和确认。《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申请工伤认定的途径:一种是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这是应尽的法律义务。但在现实中,许多用人单位往往因为考虑到企业形象等种种原因,采取为劳动者私下提供补偿等方式回避工伤认定,劳动者需要避免陷入误区。另一种申请方式则是针对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职业病防治法》中也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如下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不得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对于经认定构成职业病的,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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