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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案例
劳动案例
工作岗位上患病,单位不配合鉴定怎么办?
老陈近期向劳动报反映自己曾在单位受到的两次职业伤害。1985年他进入某央企钢铁公司成为炼钢厂职工,2003年7月,工作中他的左手大拇指被轧断,当时单位没有报工伤。到了2005年眼睛又出现问题。因为工作岗位是烧结还冷却,工作环境比较恶劣,露天操作长期有太阳光照射,鼓风机吹出大量的煤粉、焦炭、矿石等粉尘,而且没有防护措施。
2005年2月份,老陈体检时查出双眼黄斑病变,视力为1.2;10月份再检查变成陈旧性黄斑病变,视力为0.6和0.8。12月他利用假期到医院做了手术,2006年上班后跟单位反映要换岗位,单位却对他说就快要退休了,岗位上带个徒弟出来吧,也轻松点,还让老陈到劳防用品商店买了一副眼镜。到了2008年,老陈眼睛又恶化了,住院开刀治疗。到了2012年老陈退休,视力基本丧失,他找到单位要求鉴定两次工伤。当年手指工伤鉴定下来是九级伤残。2013年7月初,单位陪他到杨浦区中心医院鉴定眼睛。老陈表示,当时听医生说,鉴定费用就要几万块,还要去单位取样化验,这么大的企业,还不如协商补偿劳动者。单位陪同人员说向上级反映情况,于是老陈就没有马上做鉴定,可左等右等也没等来单位妥善处理的结果。后来老陈到宝山法院、中院起诉单位,提出的诉求是,手指工伤按照现在的标准补偿,眼睛受伤一次性赔偿60多万元。可就在走司法程序阶段,单位设备被陆续拆掉了,没办法取样化验了。一直到2017年底老陈诉至高院,诉求也没有被支持。此后他又辗转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继续维权。目前单位就他手指工伤作了补偿,但是不肯一次性补偿眼睛伤害,只是每月多给三千块钱,节日里送上一些慰问金。
观点解读
从案例来看,该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确实是存在很多问题。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该单位并未严格遵循。另外,该单位也未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老陈双眼受到损伤后,也未对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均有违《职业病防治法》。
对于可能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不安排进行诊断该怎么办呢?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规定,主要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劳动者自己认为可能患有职业病的情况,此时如果用人单位不安排进行诊断,劳动者可以自行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系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负责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二是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的情况,此时该医疗卫生机构应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需要提供以下资料:(一)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二)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提供所需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若用人单位仍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的,一方面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另一方面由职业病诊断机构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做出职业病诊断结论。
此外,如果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做出调查结论或者判定。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