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莞高埗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gaobulsh.com 高埗律师事务所 免费法律咨询
|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本案原告不请自来是否属义务帮工
【案情】 原告莫某能与被告莫某飞系南丹县罗富乡黄江村拉记屯居民,原告莫某能于2006年10月开始拆除自家旧房并改建成新楼房,在原告建房期间,被告莫某飞曾无偿帮工25.5天。2009年元月,被告莫某飞开始建房,原告莫某能出于“还工”目的到被告家无偿帮忙,事故发生前已帮工11天。2009年4月28日,在被告对房屋一楼楼面进行模板安装时,原告继续前来帮忙,当天被告莫某飞并未对原告的工作进行具体安排。上午8时许,原告到达建房现场后便到一楼楼面上负责接送模板,大约一个小时后,当原告骑在墙面上接木板时,不慎跌落下来致伤。庭审中被告辩称事故当天被告并未请原告帮工,原告属不请自来。 【分歧】 争议焦点: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帮工事实?如果存在帮工事实,帮工关系是如何产生的? 第一种意见认为,事故当天被告并未请原告帮工,原告属于不请自来,且建房开工时间大约是上午七点半左右,原告大约八点多才出现在建房现场,被告也尚未对安排工作,故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帮工关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莫某能于2006年建房时,被告莫某飞曾无偿帮工,根据我国农村乡邻之间互助的习俗,在被告莫某飞建房时,原告莫某能亦进行建房帮工,且在帮工过程中未收取劳动报酬,而被告莫某飞并未明确拒绝原告莫某能的帮工行为,故原告莫某能与被告莫某飞之间形成义务帮工法律关系 【评析】 笔者支持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原告建房时,被告曾无偿帮工,原告是根据我国农村相邻之间互助的习俗,在被告建房时亦进行无偿帮工,且在帮工过程中未收取劳动报酬,而被告亦没有明确拒绝原告的帮工,在法律关系上形成义务帮工关系,故被告应对原告因帮工活动致伤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和鉴定费,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莫某能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帮工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特别是在接递模板时,选择骑在墙上的方式进行接递,且其对模板的重量及自身的力量大小评估不足,导致在接递模板过程中从墙上跌落下来,原告对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减轻被告莫某飞的赔偿责任。因此结合本案查清的事实,应由被告莫某飞承担60%的民事责任,原告自行承担40%的民事责任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