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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中院宣判一起涉恶案件 一男子获刑四年

时间:2018-09-14  【转载】

中国法院网讯  9月11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罗广野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查明,2017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17时许,杨雪峰(另案处理)、邰晋峰(另案处理)、男子罗广野以替任某索取债务为由,在太原市万柏林区某便利店找到被害人宋某某,控制宋某人身自由共计20余小时。事后,任某支付杨雪峰0.4万余元,杨雪峰将非法所得进行分配。

  2017年1月,葛欠飞(另案处理)受其朋友李某委托,与杨雪峰(另案处理)、邰晋峰(另案处理)与罗广野等人在山西省临汾市被害人郑某办公室以滋扰、言语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替李某、唐某向郑某索要债务,并向郑某索要50%的“好处费”。经罗广野等人强行索要,被害人崔某等三名债务人共计偿还被害人郑某某人民币5.8万元,杨雪峰非法获利2.9万元并将非法获利所得进行分配。罗广野获利7000元。

  2017年4月26日,北京小马微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太原金玉普惠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向欠款人索要债务。次日,金玉普惠公司委托杨雪峰、邰晋峰向被害人李某催收拖欠小马微金公司的债务。2017年5月21日晚23时许,杨雪峰、邰晋峰、罗广野在李某住处采取砸门、恐吓、言语辱骂等方式索取债务。强行扣走李某一辆五菱之光汽车和40余箱白酒,严重影响被害人李贵岭的生产经营活动。杨雪峰、邰晋峰、罗广野将部分白酒自用,车辆自行停放。直至案发后方将扣押的车辆和剩余白酒交给金玉普惠公司。

  另查明,2017年7月19日,罗广野因饮酒驾驶被辽宁省抚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抚交通警察大队罚款31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2017年9月11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迎泽二大队罚款2200元,被太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罗广野伙同他人为索取债务,滋扰、纠缠、辱骂、恐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经营等,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伙同他人为索要债务,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决罗广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退缴赃款人民币7000元,上缴国库。

  太原中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一致,一审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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