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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低收入者支付抚养费有何标准?

时间:2018-08-15  【转载】

市民史先生:我三年前离婚,孩子由我抚养。前妻以前有固定收入,最近两年失业了,给孩子的抚养费逐渐减少,尤其这半年多她都不支付了。请问,关于低收入者支付孩子抚养费有标准吗?另外,孩子快上初中了,学习方面有更多的需求,我能否要求前妻增加抚养费?

  说法:根据《婚姻法》等相关规定,抚养费的相关标准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决,对于一线城市,具体数额原则掌握在800-2000元/月。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对于高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高于上述幅度的,可突破上述幅度,如无特殊情况般不超过3000元/月。

  对于低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低于上述的幅度的,如有较多其他财产的,可不按上述比例而按上述幅度判决,以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如财产不多或无财产的,结合抚养人的抚养能力,可不按上述比例而低于上述幅度判决,以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另外,对于无收入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如具有劳动能力的,原则上应支付子女抚养费,因抚养子女是父母的义务,不能因暂时无收入而免除其义务,应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婚姻法》第37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实践中,当子女有正当理由请求父母增加抚养费时,比如因为患病、上学,实际需要超过原定数额的,法院会在综合考虑各方因素的基础上,对抚养费的数额进行适当的增加。时报记者 张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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