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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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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邀请参加篮球比赛受伤 二审判邀请单位赔偿
时间:2018-08-15 【转载】
中国法院网讯 (吴英) 近日,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判决被告黄梅县林业局赔偿原告沈某140362.72元。
2016年10月,黄梅县林业局组队参加县篮球比赛,该局邀请沈某等四名非林业局职工作为该局篮球队员参加比赛。沈某在2016年10月27日黄梅县林业局篮球队与工业园区篮球队的比赛中抢篮板时受伤,其受伤后先后分别到黄梅县第三人民医院、九江171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用38358.66元。
原告沈某不服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于2018年5月上诉至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梅县林业局在篮球比赛中,聘请沈某为其篮球队员,且篮球比赛结束后,黄梅县林业局支付给沈某1000元报酬,沈某与黄梅县林业局的关系符合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双方形成雇佣法律关系。现沈某在篮球比赛中受伤,黄梅县林业局应当承担沈某人身损害的责任。综上所述,二审遂做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雇佣关系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在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内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提供劳务,雇主向提供劳务的座员支付劳动报酬。在提供劳务服务期间,雇员受伤,雇主应承担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