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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起诉肇事者后可否再起诉雇主

【案情】
    原告张琴受雇于被告罗兵,2009年10月19日,原告随车为被告装卸货物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左腿骨折,构成七级伤残。事发后,原告曾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起诉肇事司机李某,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58730元。之后,李某赔了9000元损失给原告,原告即撤回对李某的起诉。2010年11月27日,原告张琴再次以雇员受害赔偿为由起诉雇主罗兵,要求雇主赔偿除肇事司机李某赔偿的9000元以外的48730元损失。
    【分歧】
    雇员起诉肇事者后可否再起诉雇主?原告张某的起诉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审”原则?
    对此存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起诉了肇事司机李某,李某赔了部分损失9000元,尽管原告撤回了对李某的起诉,但应视为原告对自已的诉讼作出了实际处分,故原告再以雇员受害赔偿为由起诉雇主违反了“一事不再审”原则,原告无权再次提起诉讼。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起诉肇事司机李某后,自行申请撤回起诉,未经法院进行实质性审查,原告的撤诉行为应视为未起诉,故原告以雇员受害赔偿为由起诉雇主罗兵的诉讼行为未违反“一事不再审”原则,原告有权再次起诉。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现代民事诉讼理论一般认为“一事不再审”内容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是指诉讼系属效力,即一诉已经提起或正在诉讼中,该诉就不得再次提起。同一诉讼案件禁止重复起诉,不限于同一法院起诉的情形,向其他法院重复起诉亦受禁止。其二是指既判力的消极效力。即对一诉已经作出了终局判决,不得再次提起或重新审判。“一事不再审”原则反映了民事诉讼两大基本目标,即公正与效率。如果允许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反复提起诉讼,不仅会加重当事人的经济负担,还会造成裁判机构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增加裁判机构解决民事纠纷的成本;如果败诉方相信原告可以再次提起诉讼,他们就永远不会尊重法院的判决,并顽固地拒绝执行对其不利的判决,容易刺激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的不尊重,从而严重削弱法院工作的效率,不符合效益的价值目标。反复诉讼也会使当事人的正当利益不能及时取得,迟到的正义,也不符合公正的价值目标。基于此,“一事不再审”原则在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都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
    就本案而言,因雇员张琴在雇佣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便在雇主罗兵、肇事司机李某之间形成了不真正连带责任关系,张琴既可基于雇员受害起诉雇主罗兵,也可以基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起诉肇事司机李某,但只可择其一而诉讼。原告张琴既然已向肇事司机李某起诉,并接收了李某9000元赔款,应视其对自已的诉求作了实际处分,因此不能以雇员受害再次向雇主罗兵提起诉讼。同时,如果法院受理原告向被告罗兵提起的雇员受害之诉,那么由于李某是涉案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被告罗兵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直接责任人追偿,而先前原告向李某主张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导致雇主罗兵的追偿之诉违反了“一事不再”原则而无法行使追偿权。
    综上,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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